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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喪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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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榮民喪葬津貼

     

    一、殯葬服務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於單身退除役官兵(簡稱單身榮民)亡故,因在台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依法由各地榮民服務處或榮民之家(或自費安養中心)對該單身榮民提供善後殯葬服務及負有遺產管理權責,並訂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業作業要點」乙種,一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辦理殯葬事業採購,由合約殯葬承商提供單身亡故榮民完善之殯葬服務事宜,維護亡故榮民之尊嚴。

    二、申請榮民喪葬補助費須知

    項次

    對象

    承辦單位

    檢附申請資料

    申請期限

    1

    公費安養榮民 (含大陸探視死亡安養榮民)

    安養內住之榮民~各榮民之家。
    安養外住之榮民~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1.死亡證明書。
    2.除戶戶籍本。
    3.全民健保退保 證明。
    4.喪葬費收據或統一發票等單據。
    5.末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

    死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

    支領軍方退休俸、生補費、贍養金之單身退除役官兵。

    各縣市後備司令部轉陳各軍總部人事單位核發。

    1.申請書。
    2.死亡證明書。
    3.除戶戶籍本。
    4.退伍令正本。
    5.俸金支領憑證正本。
    6.郵局存摺。

    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備註

    1.喪葬補助費新台幣$40,000元(若子女申請公保補助,此項不得請領)。
     遺眷重點補助新台幣$30,000元(配偶需無勞保及具中華民國身份證)。

    2.遺眷得支領俸金,無喪葬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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