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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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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拋棄繼承

    壹、拋棄繼承法條釋意

    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至第1176條之1)

    指繼承人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内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被繼承人生

    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並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拋棄而應為繼承入之人:如果您是因為他人拋棄繼承才成為繼承人的話,也是從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内,以害面向法院辦理抛棄繼承辦理完成後,法律上就當作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沒有這位繼承人,所有財產及所有債務都與其無關,即使後來發現有其他財產,該繼承人也不能再繼承,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當然也不可以向其追償。

    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所需相關文件,請洽詢被繼承人住所地地方法院民法繼承編資訊可參閱法務部網站(http://www.moj.gov.tw/法律事務司繼承新制)

    其他相關法令請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

     

    貳、我有拋棄繼承的權力嗎?

    繼承人如果知道被繼承人所留下的廣務大於遺產,或者繼承人無論被繼承人財產多寡,都無意願繼承時,此時,繼承人可以選擇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遺產繼承順序說明

    原則上依照下列順序繼承(同一順位繼承人都拋棄或死亡時,才由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而不論是哪一個順序的繼承人都跟過世親人的配偶「共同繼承」,但繼承財產比例會有不同。

     

    配偶

    第一順序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外)孫子女→(外)曾孫子女

    第二順序

    父母(不含繼父母)

    第三順序

    兄弟姊妹(含同母異父、同父異母兄弟姊妹)

    第四順序

    (外)祖父母

     

    我拋棄繼承後,下一代還必須繼承嗎?

    依民法第1174條及第1176條規定,繼承人抛棄繼承,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而因為他人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如也要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自己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内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

    繼承人在父母或祖父母過世時,在法定期間辦理抛棄繼承,依第1176條第5項規定,將由繼承人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或孫子女)繼承,故在此種情形,繼承人自己拋棄繼承後,如果繼承債務多於遺產,不要忘了一併幫自己的子女或孫子女也辦理拋棄繼承,以免產生自己抛棄繼承卻由子女或孫子女繼承倩務之情形。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與拋棄繼承的比較

     

    概括繼承有限賁任

    拋棄繼承

    意義

    以親人生前所留下來的財產為限度,去償還他們遺留下來的倩務,不必以目己原來的財產去幫忙還債

    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親人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倩務」,從親人過世起,法律上就當作沒有您這位繼承人,而由其他繼承人去繼承。

    優缺點

    不必擔心突然冒出來的債權人向您追索過世親友生前的龐大債務(就算被追索,您也只要以過世親友的遺產為限度償還即可),但因為這樣可能會影響債權人的權益,所以當您選擇這種繼承方式時,必須向您過世親友的住所地法院呈報「遺產清冊」,以辦理限定繼承。

    就是親人過世前所有財產及所有倩務都與您無關,即使後來發現有其他財產,您也不能再繼承,親人生前的債權人當然也不可以向您追償。過世親人生前的所有權利義務,將因您抛棄繼承,而由其餘與您同順位或次順位的繼承人繼承,因為您的拋棄繼承可能會影響債權人與其他繼承人的權益,所以當您選擇這種繼承方式時,必須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您親人過世時住所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並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抛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如何辦理

    一定要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内、向親友過世時住所法院呈報遺產清冊,如果開具遺產清冊時間不夠,則於上述期間向法院呈報限定繼承申請延展期間:如果您是因為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的話,應該從知悉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内,向法院呈報遺產清冊。「遺產清冊」應記載過世親人之財產狀況以及您所知過世親人之債權人、債務人,以便法院進行公示催告程序。法院會公告一定期間命債權人報告其債權,在這段期間内,您不可以對過世親人的任何人還債,否則可能發生損害賠當貢任。如果過世親人的債權人不於法院公告期間内報明債權,則這個債權人只能就剩餘遺行使權利。

    一定要在您知道得繼承時3個月内,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您親人過世時住所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並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如果您是因為他人拋棄才成為繼承人的話,也同樣是知道得繼承時3個月内,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法院辦理抛棄繼承。向法院辦理抛棄繼承時,應準備下列文件:

    1.拋棄繼承申請書

    2.死亡親人的除戶戶籍謄本(如果戶籍還沒有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拋棄人戶籍膽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繼承系統表

    5.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您抛棄繼承而應該繼承之人的證明)。拋棄繼承權申請狀、繼承系統表、抛棄通知書收據,可洽詢各地方法院服務中心索取例稿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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